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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走私的成因、危害与治理
作者:孙建平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1日 11:30:45
       走私行为在世界各国均具有长久的历史。各国法律对“走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运毒品、淫秽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等违禁品进出口的行为;2、未经批准,私自进出口管制物品、配额物品的行为;3、进出国境货物偷漏关税的行为。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简称WCO)于1977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主持制定并与1980年生效的《关于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for the Prevention, Investigation and Repression of Customs Offences),简称《内罗毕公约》,对“走私”的定义是:“走私”一词指以秘密的方式将货物运过关境的瞒骗海关的行为。此种定义具有指导性和代表性。

  我国法律对“走私”的规定是渐进式发展的。1979年《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仅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六条)。”1997年《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专门设置了第二节“走私罪”,共有七条,均为列举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走私废弃物、走私货物偷逃税额、帮助走私、武装掩护走私等,并未直接对“走私”的定义作出规定。2000年修改的《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至此,我国法律对于何为“走私”作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走私作为一种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其产生与关税制度、国内外商品的差价和贸易限制有着紧密的联系。走私行为形成一定规模后,将对国家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税收制度以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要从根源上治理走私,就必须从根本上分析走私的成因和危害。

  走私的终极目的是获取比正常进出口贸易更多的经济利益,这是走私行为最本质的原动力。从这个目的出发,到走私行为最终形成,其成因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一、关税因素

  毋庸置疑,关税是引起境内外商品差价的首要考虑因素。所谓关税,是指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关税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走私者以瞒骗海关的行为,偷逃关税,降低了商品进口成本,从而能够实现两个效果:一是在国内市场上,以同等销售价格获得更多利润;二是在在获取同样利润的情况下,比合法的进口商更具低价优势。无论走私者是以同样价格或比合法进口商更低价格销售,都将更具优势。

  二、供求因素

  传统上,关税是走私者的首要考虑因素,但走私行为并非与关税绝对相关,特别在我国近年来一再降低关税税率的大环境下,片面把走私归结于关税,是有失偏颇的。中国自2002年加入WTO以后,严格履行了关税减让义务,从2006年至2014年,关税总水平维持在9.8%,远低于发展中国家46.6%的平均关税水平。诸多常见的进口商品关税大幅降低,甚至降至零关税。例如: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电子产品将逐年下调关税,而根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信息产品到2005年关税全部降为零。据此,2003年起,手机实行零关税;2005年起,电脑等所有进口信息技术产品实行零关税。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中国,关税水平仍在继续下降。2014年11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斐济等8个建交太平洋岛国领导人举行集体会晤时宣布,中方将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的输华商品提供零关税待遇。

  因此,在我国关税水平一降再降的背景下,走私的动因不仅仅出于偷逃关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供求关系也是走私行为的一大动因。举例而言,苹果产品就是供求关系失衡的典型案例。2013年以前,苹果新产品的销售时间,内地均晚于香港数月。Iphone 4S在香港上市不久,其走私到内地的水货价格达到5000多元人民币,比在港零售价超出1000多元,仍然供不应求;而在定价上,苹果产品的内地定价与在港定价长期存在较大差距。显而易见,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同样构成了走私者和走私行为的生存空间。

  三、社会因素

  除了关税和供求因素之外,多种社会因素也在走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作用。例如,国产奶粉接连被曝光质量问题,导致大批消费者对国产奶粉失去信心,继而转向购买进口奶粉,港澳“水客”大量抢购进口奶粉并走私到内地出售,酿成港澳“奶粉荒”事件。又如,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但由于部分消费者的奢侈心理或出于传统上用于中药的目的等,仍然具有相当可观的消费市场,由此催生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走私虎皮、象牙、犀牛角以及各种珍贵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屡屡查获。2013年7月至12月,海关总署会同其他十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场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中,共查获象牙、檀香紫檀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约50 吨,最大的一起是黄埔海关2013年7月查获的1起货运渠道夹藏走私象牙进境案,现场查扣象牙、犀牛角等4.47吨。该案共计查获走私象牙3千多根,按国家林业局颁布的走私货物案值估算标准,这批货物价值达数亿元。2014年1月6日,中国国家林业局和海关总署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执法查没象牙公开销毁活动”,首次公开销毁了6.15吨近年来执法行动中查没的象牙。由此可见,公民的消费水平、消费心理、消费文化等各社会种因素对走私行为的影响力也是显著的。

  综上,走私行为的终极目的是非法利益,只要走私行为能产生比合法进出口贸易更多的利润,即使国家法律高悬利剑,都会有人甘冒其险。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的这一名言,正是走私者的真实写照。

  走私行为基于非法利益而产生,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走私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于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制度,带来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1、国家税收流失。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1-9月)全国海关立案侦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1019起,涉嫌偷逃税额达111.6亿元。如果按照国际通常使用的走私量值测算方法,查获数为实际走私量的10%,走私行为造成的税收流失极为巨大。2、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具有价格优势的走私商品的价格优势与合法进出口商品之间,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关系,冲击了合法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最终结果是合法经营者市场份额减少,或者迫于生存压力蜕变为走私者。套用经济学的术语,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第二,危害公共利益。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有能力消费进口商品的消费者群体日益壮大。部分消费者片面地认为,走私商品与合法进口商品的区别仅仅在于价格较低,走私商品更加“物美价廉”。实际上,走私商品脱离海关监管,存在种种隐患。例如,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在2014年全国海关开展的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中,深圳海关在查处走私大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配方记录本,里面记录了不同进口大米掺杂旧米和国产米冒充进口米的配方。据现场的工人交代,他们会在质量好的进口米中掺杂进口旧米和国产米,用专用的机器打磨搅匀,然后以高质量进口米的名义售出。以一袋永某牌100斤的米为例,60斤是进口的好米,20斤是进口的旧米,20斤是国产米。再举例来说,在走私汽车的方式中,有一种常见的、隐蔽性很强的手段,是将汽车切割、拆卸后走私。走私者不仅将汽车零件拆散,更将汽车从车顶或车头切开,面包车切断大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走私;运抵目的地后,重新焊接、组装、喷漆,表面上看和新车一模一样,实际上存在着致命的安全隐患。其他许多走私商品,如走私化妆品、走私旧服装等等,同样是隐患重重。

  第三,破坏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主要表现在走私违禁品方面,如走私毒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走私淫秽物品等等。其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破坏是不言而喻的。

  基于走私行为的危害性,我国历来对走私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然而近年来,由于国家开放程度的提高、技术手段的进步等等原因,打击走私之战困难重重,走私行为的治理难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因:

  一是走私形式多样化。集团走私已不罕见,近年来,随着港澳“自由行”的开通,“水客”异军突起,成为走私的一支生力军。另外,网络购物的爆发式增长,催生了时下流行的“海外代购”行业,其中多数代购者未履行报关义务,同样属于走私。2012年的“空姐代购案”中,一名离职空姐因逃税100多万元,一审获刑11年,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蚂蚁搬家”式的“水客”走私、职业代购等新型走私行为,从业成本低、查处风险低、隐蔽性强,对于无固定职业或具有地理便利条件的人员颇具吸引力。

  二是走私手段智能化。例如,在“水客”集团走私过程中,组织者以表面上合法注册的企业作为掩护,集团内部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同时对“水客”具有针对海关监管的挑选标准,即专门挑选没有被海关查处记录的所谓“白底”人员,甚至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或老年人等不易被海关注意的人员。一旦“水客”被海关查处、留下了案底,就会被集团弃用。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利益的驱动下,走私者反海关侦查的手段越来越智能化。

  三是公民反走私意识不强。如前所述,部分公民片面认为反走私与己无关,甚至认为走私行为降低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对自己没有坏处,从而影响其抵制走私商品的自觉性和举报走私的积极性。

  四是部门合力有待加强。根据我国法律,对于走私行为的打击,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均负有相应的职能。由于这些部门分属于不同的体系,如海关、边防属于垂直管理体系,工商部门不属于垂直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自为战”的局面,未能充分发挥部门合力。

  在新的形势下,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最大限度遏制走私,针对上述治理难题,笔者认为,破解的对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统一反走私立法。

  目前,我国反走私立法方面对于部门职责的衔接,在法律体系上不够统一。根据现行法律,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未构成犯罪,但可以证明走私的,由海关进行查处;在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由工商、食药等部门予以查处。从理论上说,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是比较清晰的。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的规范全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公安部门与海关的职能,是由《刑法》、《海关法》等国家法律予以规定的;而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能,法律依据的层级较低且不够统一,如《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等。因此,我国亟待从国家层面上统一反走私立法,明确责任范围,细化责任划分,规定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分工配合,以适应新的反走私斗争的需要。

  二是部门之间“无缝对接”。走私行为从组织、发货、运输到销售,是由上游、下游行为组成的一个链条。为了从根源上彻查走私,必须实现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以“无缝对接”的方式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打击新形势下的走私,特别是有组织的集团走私。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首先应当建立部门之间共享的“大数据”资源。大数据技术的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从而辅助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工商部门查处的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企业名单、海关查处的走私企业与个人名单、各部门查处的走私案件等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将有效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帮助执法者有的放矢地对重点对象实施监管,避免在“大海捞针”式的检查中浪费有限行政资源,提高打击走私的效率。

  加强部门合作,还应当拓宽视野,以“溯源”式的思维彻查走私案件。这是对于工商等对流通领域无合法来源商品负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而言的。走私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走私商品流入了国内市场,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本身即是涉嫌发生走私行为的线索,两者之间属于上游和下游之间的关系。查处无合法来源案件仅仅查处了走私行为的“支流”,查处走私案件才是真正堵住走私行为的“源头”。因此,公安、海关查处走私案件的社会效应要远大于流通领域查处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效应。有鉴于此,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查处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时,应当从打击走私的高度、以追根溯源的思维、以顺藤摸瓜的方式进行充分取证,倒查进货渠道,尽量发掘其上游证据,不能将案件 “断章取义”,仅仅截取其构成无合法来源的方面予以处罚,而忽视其蕴含的上游走私行为的线索。

  三是强化区域合作。打击走私必须建立全局观念,强化区域间的合作。如泛珠三角、粤港澳等地,传统上是走私行为的高发地,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具有必要性。2005年6月,泛珠三角区域内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打击走私职能部门,在广州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反走私合作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反走私合作组织的正式成立。在此框架下,各地政府应当努力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调行动,在日常监管和联合行动通力协作,构筑反走私的铜墙铁壁,从根源上提高区域整体反走私水平。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反走私没有一劳永逸的捷径,只有不断持续的战争。只要境内外商品存在差价,只要有利可图,走私行为就不会消失。因此,必须建立起打击走私的长效机制,应对反走私的挑战。可行的措施有:1、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根据走私的节点开展节日打私行动,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结构开展农产品、成品油、电子产品、汽车等等不同商品的打私行动;2、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和成熟的背景下,应当充分考虑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与打击走私结合起来,利用社会信用体系记录企业或个人的走私行为,增加走私的违法成本,对走私者形成信用威慑,并使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效防范再次走私;3、落实举报走私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打击走私的积极性;4、在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反走私领导责任制与工作责任制。

  五是提高公民反走私意识,净化社会环境。首先,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公民认清走私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走私商品;同时也应当倡导绿色、合法的消费理念,呼吁公民缩减乃至清除违禁品的消费需求,从而铲除走私违禁品的土壤。当然,消费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如象牙雕刻制品在我国就属于传统的艺术品,这就更需要我们重视对公民的反走私教育。

  结语

  走私行为危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必须坚决遏制和打击。走私行为的经济获利性使其禁而不止;其复杂性则倍增其查处难度。只有以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进行研究、探索和奋斗,才能最终赢得反走私战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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